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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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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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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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