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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第10條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10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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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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