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第19條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19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