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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23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準則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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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