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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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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