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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第14條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14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審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設籍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實驗教育之轉出、轉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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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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