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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13條

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其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申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其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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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