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第3條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3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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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