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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第15條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15條
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得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設籍學校得依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實驗教育之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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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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