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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如附件二)。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僅得依前項規定支給日費,惟於計算日費時,其執行職務時間應加計參與選任程序之時間。 法院開庭或評議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三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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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