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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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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8條
日費於當日以現金方式發給,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 一、當日不及發給。 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 三、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 四、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旅費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到庭日之一日前,向地方法院表明預估數額且欲於到庭日即時領取者,應於到庭日依前項本文所定方式發給之;其餘情形,依前項但書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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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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