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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0條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請求預借費用,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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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