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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第13條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
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 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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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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