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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第3條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3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核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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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
第4條
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流程,宜妥適考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
第5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核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
第6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
第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
第8條
日費於當日以現金方式發給,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
第9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未達三十公里者…
第1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
第1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
第15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
第16條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
第1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中之誤餐費,應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
第18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
第19條
候選國民法官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得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陳明得領取款項…
第20條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請求預借費用,並準用前條第…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
第22條
法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除有特別規定外,依…
第2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
← 第2條
看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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