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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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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