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第4條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4條

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流程,宜妥適考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實際需求,以便捷方式妥善為之,並持續進行優化及簡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均得以專注參與審判,並提高參與意願。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