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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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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