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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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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6條
法院應於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 法院應於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 二、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 三、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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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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