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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6條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 二、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 三、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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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