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12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12條

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 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 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 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 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 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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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