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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13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13條
奉派敵後之未婚官兵,於任務完畢返回基地後,如合於「戡亂時期軍人立 功特准結婚辦法」之規定,可申請特准結婚,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 次結婚補助費新臺幣伍萬元,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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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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