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2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2條

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 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 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 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 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 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 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