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7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7條

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 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 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 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 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 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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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