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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14條

奉派敵後官兵之眷屬,申請第十二條各項優待時,均須派遣單位主官證明 ,各級單位對本辦法所列各項待遇之作業處理,應以最迅速方式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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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