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4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4條

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 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 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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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