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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 第3條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3條
前條無眷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官兵,在出發後應領之各項薪給,應 於出發前由本人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聯,由派遣單位連同留薪 名冊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於其任務終了 返回基地後一次發給其本人具領。若當事人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受益 人因公殉職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提存,俟反攻大陸後發給其家屬; 但立有遺囑者,依其遺囑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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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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