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
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
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
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院
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
,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
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