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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34條

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者,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十日前 逕呈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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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