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39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39條

寄醫傷病官兵及待命人員如有潛逃或死亡時,由軍醫院函請其所屬單位依 權責辦理,並副知該隸屬總部。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