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40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0條

療養人員健癒分配或退伍、因病停役、逃亡、死亡等情形者,由軍醫院呈 報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依權責核辦;其兵籍資料由軍醫院依部頒「陸海空 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登註及移轉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