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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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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37條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 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 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 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 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 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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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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