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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33條

下列人員不得調為療養員 (療養戰士) : 一、各軍事學校學生因病或非因公傷者。 二、薪餉補給已劃出國軍預算以外人員。 三、因案受軍事看守所、監獄、保安處分場所收容等就醫之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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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