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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9條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 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 (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 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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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