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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依其性質分目如左: 一、組織。 二、處務。 三、政戰。 四、人事。 五、兵役。 六、保險撫卹。 七、服制旗章。 八、作戰。 九、教育訓練。 十、後勤。 十一、交通通信。 十二、主計財務。 十三、軍法。 十四、醫務。 十五、留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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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