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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法規草案,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擬 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 後,簽呈部長核定。 前項業務主管單位應依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 文草案 (格式如附件一、二) 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 供法律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 理初 (覆) 審事宜。 前兩項業務主管單位,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或法規草案時,應會其法 制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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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