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15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 容,送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主管單位依前項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 (格式如附件一、二) ,以會議或函詢 (會簽) 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依據協調結果修正草案內容,並會法制司提供法律意見後,再簽奉 權責長官核可,打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前項主管單位如以會議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時,得通知法制司派 員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