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30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 修正之必要者。 二、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者。 四、數種法規相互 五、法規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六、同一事項規定於兩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七、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法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單位不得以一般行政命令或補充規定逕 予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