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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條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之法制業務事項如左: 一、法規制定、修正、廢止之管制與審核。 二、法規之整理計畫。 三、法規之動態登記、統計及動態之調製。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管理。 五、適用法規所生疑義,提供法律意見。 六、其他法制有關事項。 前項法製業務,由其法制單位或法制官或指定專人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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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