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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法規之主管單位,係指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所稱業務 督導單位,係指督導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主管法規所定業務之 部本部或參謀本部一級單位。 前項單位裁撤或業務合併,則以接管該業務之單位為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 督道單位。 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導單位之改列或認定有爭議時,由法制司簽請部長 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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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