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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編章應依左列原則編排: 一、總則。 二、重要規定或特別規定。 三、次要規定或例外規定。 四、補充規定。 五、獎懲規定。 六、臨時或過渡規定。 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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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