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2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2條

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 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本部,係指部本部與參謀本部之一級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各單 位,係指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