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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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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2條
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 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本部,係指部本部與參謀本部之一級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各單 位,係指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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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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