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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23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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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之法規範圍如左:一、國防法律:係指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主管之法律。二、國防法律以外之法…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法規之主管單位,係指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所稱業務督導單位,係指督導本部所屬各…
第5條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之法制業務事項如左:一、法規制定、修正、廢止之管制與審核。二、法規之整理計畫…
第6條
國防法規之整理、審核、管制等有關綜合業務,由本部法制司(以下簡稱法制司)掌理。
第7條
法律之定名,規定如左:一、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二、律:屬於戰時軍事機…
第8條
法律以外之法規,其定名規定如左:一、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二、規則:屬於規定應…
第9條
應訂定法規之事項,不得以業務規章代替。
第10條
左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及使用法規名稱命名: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二、單位內部之作業…
第11條
法律不得紙觸憲法。法律以外之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
第12條
法規依其性質分目如左:一、組織。二、處務。三、政戰。四、人事。五、兵役。六、保險撫卹。七、服…
第13條
前條法規之分目,統由法制司賦予基本編號,編號之上冠以「行政○六」等字。
第14條
制定法規不得違背左列原則:一、三民主義基本精神。二、憲法及法律依據。三、基本國策。四、當前政…
第15條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送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
第16條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法規草案,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由…
第17條
主管單位研擬重要法規,得組成專案小組,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或民意代表等參與。
第18條
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已有規定而不完備,或有性質相近,可將擬制定之法規內容納…
第19條
法規名稱中應避免使用「暫行」、「臨時」等字樣。
第20條
草擬法規,應於標題之下,加「草案」字樣,發布時刪除之。
第21條
法規用語,力求簡明扼要,應用表格者,列為附件。除必要外,避免使用外文或阿拉伯數字。
第22條
研擬法規,構想要完整,體系要分明,用語要簡淺,法意要明確,名稱要適當。
第24條
法規編章應依左列原則編排:一、總則。二、重要規定或特別規定。三、次要規定或例外規定。四、補充…
第25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由右而左,由上而下,冠以「第某條」字樣,條之下並得分項,項之下分款,…
第26條
法規第一條應明定制定之依據或目的。
第27條
法規有施行區域或施行期間之限制者,均應於條文內明定之。
第28條
法規不得於條文中明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或類似之規定。
第29條
法律末條,應明定「本○○自公布日施行」。法律以外法規之末條,應明定「本○○自發布日施行」。需…
第30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
第31條
主管單位研修法規修正草案,應先擬具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四),依第十五條…
第32條
修正法規條文對照表中,修正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於文字右邊加劃邊線: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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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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