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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第12條
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2條
運動團體依
第三條
第七款規定邀請外國籍人士訪問我國,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及國內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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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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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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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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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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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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