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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之賽會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者,參加第三條第八款之競賽,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學校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依競賽地點路程,採定額補助國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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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