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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第8條
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8條
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
第三條
第五款及第六款在我國境內之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有大陸地區人民參加者,其入出境及交流處理事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前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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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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