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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6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運動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係費及國內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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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