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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已撥款之全部款項。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未依計畫執行、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或經費核結、收支結算表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已撥款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有前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作為核定該受補助者以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參據;情節重大者,並得不受理未來補助申請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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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定運動團體,包括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第3條依本辦法規定推動之國際運動交流活動,其範圍如下:一、各級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運動交流合作協定。…第4條我國籍人民擔任前條第三款國際運動組織職務,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積極參與各該組織會務活動。二、…第5條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三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運動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條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運動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7條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除依各該國際運動組…第8條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在我國境內之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有大陸…第9條運動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第三條第五款國際運動賽會,得檢具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第10條運動團體舉辦第三條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包括膳…第11條運動團體參加第三條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包括膳…第12條運動團體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邀請外國籍人士訪問我國,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第13條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之賽會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者,參加第三條第八款之競賽,得檢具證明文件、…第14條第三條第九款配合政策推動及第十款其他國際運動交流活動,得由運動團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第15條國際運動交流活動已獲其他機關全額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第16條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其經費請撥及核銷事項,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辦理。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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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