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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第三條第九款配合政策推動及第十款其他國際運動交流活動,得由運動團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其他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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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