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第10條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10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