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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5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 前二項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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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