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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9條

圖書館宜建於交通便利、校園適當之地點或機關(構)合宜之空間;其建築及設備應配合業務需要、善用資訊科技、應用通用設計原則,並考量未來長期之發展。 圖書館館內空間之分配,應滿足典藏、服務及行政工作等需求。 圖書館建築設備,應參考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之國家標準,並考量特殊讀者之需求。 圖書館館舍設備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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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